杭环发〔2010〕34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规范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核、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行政许可事项,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核流程》、《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流程
2.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审核流程
3.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二○一○年三月四日
抄送:省环保厅。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3月4日印发
附件1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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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事项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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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
范围 |
1、杭州市境内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以及上述项目的退役项目。工业、科研、医疗中总功率在100千瓦以下的电磁能应用项目;110千伏输变电项目;移动通信基站。
2、杭州市城区内(含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销售、使用IV、V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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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
单位 |
1、辐射管理处(办理适用范围第一项)
2、各城区环保分局(办理适用范围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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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关于进一步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权限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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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
材料 |
1、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含项目变更、逾期复审)时,应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附电子版环评简本)、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包括以下附件资料:
(1)立项批文(实行审批制的项目);
(2)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复印件;
(3)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盖章并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4)环评单位的环评申报表和资质证书(彩色证书);
(5)专家评审意见(需经专家评审的环评文件);
(6)修改对照表(需经修改的环评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8)已按五年内预计规模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说明及其它材料。
2、当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按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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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建设单位送件→预审 → 审核→ 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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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类型 |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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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报告书60个工作日(含公示10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含公示10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 |
附件2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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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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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杭州市环保局已出具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新、改、扩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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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辐射管理处、各城区环保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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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影响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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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核所需材料:
(1)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登记表);
(2)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需要监测的项目);
(3)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及其它材料;
(4)当地环保部门意见(按要求提供)。
2、电磁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核所需材料:
(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或申请表);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需要监测的项目);
(3)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及其它材料;
(4)当地环保部门意见(按要求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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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建设单位送件→预审 → 审核→ 发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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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类型 |
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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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受理后30个工作日(含公示10日) |
附件3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委托审批工作的通知》(浙环办函[2010] 8号)。
(五)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许可内容
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审批颁发杭州市辖区内从事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以及从事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活动等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三、办理条件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
(一)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5、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6、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7、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便携式辐射监测仪、表面污染监测仪等。
8、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二)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四、需提交材料
申请单位准备下列材料一式4份,申请单位自留1份,当地环保部门留1份,向市环保局提交2份,申请材料需装订成册。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三)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单位现存的或者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申报登记表);
(五)满足第三条(办理条件)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告知
受理申请单位材料后,在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进行告知,告知时间:5个工作日。
六、审查
本局辐射管理处按照办理条件对申请材料及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意见进行审查,提出许可决定的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七、发证
经对申请材料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签收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原因。
八、公开
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在本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九、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十、联系方式
(一)杭州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管理处
地址:新华路112号
电话:87238493
传真:87238593
(二)杭州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
网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