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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新)办事指南

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审批二

2009-09-28 07:41:40
受理部门: 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市区各环保分局
审批项目编号: 22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审批收费依据:
审批总时限: 3个工作日
   
(1)受理
条件: 1、因生产调整,污染物临时停止对环境排放,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可以申请临时闲置;排污单位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填写《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报批表》。
2、生产工艺改变,不经处理,污染物浓度可以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在核定的范围内,可以申请闲置或拆除;排污单位提前30天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填写《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报批表》。
3、因不可抗拒外力和不可预见故障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或不正常运行的,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污染治理设施可以申请临时停运。排污单位在设施停运后24小时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填写《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报批表》。 市环保局直管单位由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受理、其他单位由市区各环保分局受理。
标准: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停止排放。
本岗位责任人: 张敏
岗位责任及权限: 接收申请单位提交《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报批表》,对填表内容初步审核,核对相关的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 0.5个工作日
需征求相关行政主部门意见的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2)审核
标准: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停止排放。
本岗位责任人: 来勇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照《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报批表》到现场进行核实审查。现场检查申请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汇报、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3)复核
标准: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停止排放。
本岗位责任人: 吴剑锋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报批表》和现场检查情况对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办理时限: 0.5个工作日
   
(4)会签
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
岗位责任及权限:
办理时限:
   
(5)审定
标准: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停止排放。
本岗位责任人: 温国华
岗位责任及权限: 对审批程序、条件进行审定。
办理时限: 0.5个工作日
   
(6)告知
标准: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停止排放。
本岗位责任人: 来勇
岗位责任及权限: 告知申请单位审批结果、接受反馈意见
办理时限: 0.5个工作日
   
(7)投诉
投诉途径及方式、电话: 87238551
本岗位责任人: 吴剑锋
岗位责任及权限: 受理有疑义的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拆除、闲置、报批结果、解释法律法规。
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告知方式及时限: 电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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