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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新)辐射管理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

建设项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

2009-12-01 13:10:58

 

  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适用范围

  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以及上述项目的退役项目。工业、科研、医疗中总功率在100千瓦以下的电磁能应用项目;110千伏输变电项目;移动通信基站。

  主办处室

  辐射管理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辐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含项目变更、逾期复审)时,应向窗口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附相应的磁盘);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包括以下附件资料;(1)立项批文(自主投资、实行核准制项目除外);

  (2)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复印件;

  (3)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盖章并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4)环评单位的环评申报表和资质证书(彩色证书);

  (5)专家评审意见(需经专家评审的环评文件);

  (6)修改对照表(需经修改的环评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8)已按五年内预计规模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说明。

  2、当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按规定要求提供)。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

  办事程序

  建设单位送件→预审 → 审核→ 发件

  发文类型

  建设项目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办理时限

  报告书60日(含公示10日)、报告表30个工作日、登记表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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