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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辐射环境影响报告审批(含项目变更、逾期复审)时,应向窗口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环境影响登记表(附相应的磁盘);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包括以下附件资料;(1)立项批文(自主投资、实行核准制项目除外);
(2)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复印件;
(3)建设单位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上盖章并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
(4)环评单位的环评申报表和资质证书(彩色证书);
(5)专家评审意见(需经专家评审的环评文件);
(6)修改对照表(需经修改的环评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8)已按五年内预计规模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说明。
2、当地环保部门初审意见(按规定要求提供)。
以上资料装订成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