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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办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放射源处 二、审批内容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出口 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四、需提交材料的目录 (一)放射性同位素进口需提交的材料 1. 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一式五份); 2. 进口单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1)进口I、II、III类放射源,须提供原出口方负责从最终用户回收放射源的承诺文件复印件; 2)进口Ⅳ、Ⅴ类放射源,须提供废源处置方案。 4. 进口放射源的标号及必要说明文件的复印件; 5. 进口单位与原出口方之间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6. 将进口的放射性同位素销售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还应提供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及使用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二)放射性同位素出口需提交的材料 1. 放射性同位素出口表(一式三份) 2. 出口单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3. 国外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中文或英文证明材料; 4. 出口单位与国外进口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复印件。 注:1. 提交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进口单位或出口单位的公章; 2. 请各申请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出口表)”的电子版发送至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专用邮箱:iears@sepa.gov.cn,我们将用该邮箱回复审批结果及取文时间。 五、办理程序 受理 → 审查 → 审批 → 备案 六、放射源进出口审批程序网上查询路径 www.sepa.gov.cn → 行政许可审批 →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七、办结时间 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