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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2006-07-04 17:36:49访问次数:
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电磁辐射设备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与发展。因此对电磁辐射的管理工作也就日趋紧迫和重要。

      我国于1988年颁布了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并依此开展了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工作。1994年6月国家环保局正式明确电磁辐射工作回到辐射环境管理处负责,并颁布了国家环保局18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3月)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10.2-1996)、《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等。

      上述工作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管理程序等方面提供了我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电磁辐射设备主要分为下列五大系统:广播电视系统、通信系统、工科医高频设备、交通运输系统和高压电力系统。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对策为:
  加强宣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8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    进行电磁辐射环境污染源的申报登记工作,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
  建立健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制度;
     建立健全的电磁辐射管理、科研和监测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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