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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限期关停(淘汰)污染企业(设备)目录的通知

2004-01-02 14:01:48

 

浙计经土[1997]116号
浙环自[1997]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各有关厅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在1997年底前再关停(淘汰)一批规模小、工艺装备落后、资源利用率低、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污染企业(设备)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限期关停(淘汰)污染企业(设备)目录(见附件)发布如下,请根据各地实际,查清情况,列出限期关停(淘汰)污染企业(设备)名单和计划,认真做好关停企业的善后工作。并将关停计划于1997年3月底前报给省计经委和省环保局。(联系人:省计经委国土办金敬撑,电话7052844,传真7054171;省环保局自然处尹其方,电话7055421,传真7054190)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限期关停(淘汰)污染企业(设备)目录

一、小造纸

  年产5000吨以下化学(含石灰法)制浆设备(特种浆除外);

二、小制革

  年产5万张以下的牛皮制革、10万张/年以下猪皮制革、30万张/年以下羊皮制革,以兰皮为原料除外;

三、小化工(不包括化工、医药中试车间)

  年产500吨以下染料或染料中间体;

  年产100吨以下化学合成农药原药、上农药;

  年产30吨以下化学合成、半合成医药原药及中间体;

  年产5000吨以下的明矾生产;

  土法炼油;

四、小电镀

  土法电镀;

五、小印染

  年产1000万米以下漂染;

  年产30O万米以下丝绸印染;

  年产500吨以下染纱(棉、毛);

六、小酿造

  年产3000吨以下酒清;

  年产1000吨以下麸酸;

七、小冶炼

  土法炼硫、炼砷、炼汞、炼铅、炼锌、炼铝、炼铜;

  50吨/日以下的钼、铅锌、铜和萤石矿选矿(不含50吨/日);

  土法选金;

八、小水泥

  土立窑和年产2万吨以下的水泥生产线;

  九、土石棉、放射性制品

  土法生产石棉瓦、石棉纺纱、纺线;

  土法生产放射性制品;

  年产20万支以下小荧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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