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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会同监测总站一行四人于98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赴浙江、江苏两省就重点流域环境统计月报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了现场调研。在浙江余杭市召开了杭、嘉、湖地区统计月报工作调研会,在绍兴市与市局一起进行了座谈;在江苏省局召开了有13个市局参加的统计月报工作调研会,在南京市局进行了工作交流。另外,还参观了两省及南京市局的信息中心,了解了关于信息网络建设的情况。现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环保总局环发[1998]119号文,关于两个月报制度的通知下发后,至7月底各省、市均已收到该文件。各地环保局对在重点流域开展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响应。一致认为此项工作是为加强对我国重点流域水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时反映重点污染源的废水排放及在流域和主要行业的污染分布情况,监督水污染防治工作进程的重要举措。这项工作不仅仅是环保总局依法行政的需要,而且是各省、市环保局对污染源实施监督管理、对太湖流域年底达标排放和淮河流域污染源达标排放后监督的需要,也是各省、市环保局自己应该做的工作。有的城市(如江苏省徐州市)在98年上半年就已经计划在重点流域实施环境统计的季报制度了。大家认为,统计月报制度是环保总局对水环境实施流域管理的必然产物,与各地的管理思路不谋而合。所以,大家对这项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各地环保局对月报制度的实施落实了组织机构,许多地方环保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月报制度领导小组,以职能处(科)负责、相关部门协助的工作体系。按照119号文件通知要求,各地对参加统计的企业做了认真筛选,有的城市除国家掌握的重点源以外,还根据当地情况增加了参加统计月报的企业并专门向企业发了通知,为保证月报数据的真实可靠,各地都建立了三级(有些为四级)审核制度。
实施统计月报制度四个月以来,大部分地方环保局都能按照文件要求,按时向总局报送(传送)月报表。但是,也暴露出月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总体上看,江苏省面对淮河和太湖两个流域,仅太湖流域的重点源就比浙江多几倍,工作任务可以说是量大面广,所以江苏省同志反映的问题大都在宏观方面,如信息量是否太大,时间是否可以延长,参加统计的范围是否可以缩小等方面。浙江省虽然对完成统计月报也存在一些困难,但所反映的问题大多在微观上,主要是针对一些指标解释和界定方面。
(二)主要问题
对于不按时上报的企业119号文明确指出按有关法规给予处罚,但执行主体是统计局,环保局与统计局协调处罚往往是没有下文,执行起来很困难。
文件要求每月5号上报汇总数据,但许多企业5号才能统计出上月数据。
国家应从宏观上抓主要污染源,掌握到企业就很不容易了,不应掌握每个排污口的情况,比如徐州市排污口数小于企业数,有的企业共用一个排污口,而有的城市一个企业有好几个排污口,产品类型也不一样,在表上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这种复杂性。
国家总局应清理各类统计报表,要求企业填报的环境类报表只应是一份。目前,除环境统计月报以外还有监督月报和污控月报,给企业增加工作量,也不利于树立环保局的形象。
文件规定污染源排放量以监测数据为准,有监测能力的企业很少,大部分县级和乡镇企业不具备上报污染源数据的能力。监测站面对几十家甚至几百家污染源每月监测,另外再加上地面水等其它常规监测任务,压力太大。而且这种监测也无法收取费用。
江、浙虽然是发达地区,但能力还是有差异。有的市局(如江苏宿迁)全局只有一台微机,每月统计时无法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有的市局统计工作放在科技、管理、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统计人员少且兼职,常感到力不从心。
各地对报表中某些指标解释及其界定理解不一,给实际操作带来一些困难;另外,还对报表中指标的设置提出了修改的建议。
(三)对策与建议
1、组织有关人员对指标中不明确的重新界定,并以司发文形式下发,修改软件中存在的问题,增加软件的统计分析功能。
2、环发119号文是经过计划司、污控司、监督司协调会签后下发的,原来污控司、监督司下发的月报还在执行。应会商有关司、处,进一步解决统一问题。
3、加强统计工作能力建设,利用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解决数据传输计算机化、网络化,以及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保密性问题,增加统计数据的时效性,保证统计人员以统计为主业,其他兼职为副业,使统计工作从数据采集、录入、传输到分析报告的各个环节畅通无阻。
4、月报制度工作量较大,根据需要与可能建议:
a、对达标后的流域统计工作改为双月报或季报,旨在加强宏观监督管理;
b、对当年达标的流域统计工作应实行月报制度,实行一月一报,旨在从微观上掌握企业排污状况与工程治理进度。
规划与财务司
1998. 1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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